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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8/2020-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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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蒙自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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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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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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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2020年11月8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蒙政規(guī)〔2020〕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便于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各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暫行辦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及過程
隨著蒙自市城市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各類工程建設產生的建筑垃圾大幅增加,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改變我市建筑垃圾堆放、填埋的粗放處理方式,避免建筑垃圾無序處置對土地、空氣、水源等生活環(huán)境造成污染,減少土地占用,為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逐步將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產業(yè)化”,實現我市加快城市化進程、發(fā)展綠色生態(tài)城區(qū)的需求,并推動公眾對城市公共事務的參與,營造良好人居環(huán)境,加快構建公共參與、部門協作、分工負責、加強執(zhí)法的管理機制。在2018年《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條例》起草過程中,根據蒙自城市管理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要求,蒙自市城市管理局(現蒙自市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就開始《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于2018年4月份完成草擬稿。
2019年7月至8月,蒙自市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根據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現狀,結合廣州市等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先進經驗,在2018年原稿上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初稿。
2019年9月蒙自市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發(fā)函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yè)和草原局、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州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蒙自分局等12個相關部門征求意見,2019年11月6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并根據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第二稿。
2020年1月22日,蒙自市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組織召開了《暫行辦法》現場聽證會,聽取社會群眾代表、相關行業(yè)專家、法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暫行辦法》經蒙自市城市綜合局合法性審核機構3次合法性審核,蒙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2次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反饋意見,以及10月19日分管副市長開會研究形成最終稿,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審定。
《暫行辦法》10月22日經第三屆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研究通過,會議決定:原則同意《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按會議要求修改完善,按程序報審后印發(fā)實施。
《暫行辦法》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批后,進行了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開,于2020年11月8日印發(fā)《蒙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蒙政規(guī)〔2020〕1號),于2020年11月10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開。
二、重點內容
《暫行辦法》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共8章36條,總體框架分為部門的職責分工,貫徹城市建筑垃圾相關規(guī)定的具體細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建筑垃圾申報管理、建筑垃圾處置外運管理、建筑垃圾臨時調撥管理、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管理作出詳細規(guī)定。
(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建筑垃圾處置包括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在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消納建筑垃圾的單位要采取防楊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收集、貯存和消納建筑垃圾的設施、場所設置、建設要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符合環(huán)境保護標準,要符合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
(二)建筑垃圾申報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外運建筑垃圾應當到市住建部門辦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核準證》施行一車一證,核準時限截止后,核準證同時廢止。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申報的內容及材料。一是要明確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建筑垃圾產生量、外運量、建筑垃圾種類、處置地點;二是需要提供運輸合同、消納處置合同,運輸單位要具有運輸資質、運輸車輛要具有運輸駕駛資質、入城同行證、運輸車輛要安裝衛(wèi)生監(jiān)控設備接入監(jiān)管平臺;三是要明確運輸時間、路線,落實沿途污染防治責任;四是要遵守城市市容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簽訂市容保潔責任書。同時明確《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審批時限為五個工作日,以及《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內容。
(三)建筑垃圾處置外運管理。根據建筑垃圾的產生,分別對建設工程建筑垃圾、住宅和商店裝飾、裝修施工產生建筑垃圾處置外運中建筑垃圾處置責任人、建筑垃圾處置費、建筑垃圾處置運輸單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予以明確。
(四)建筑垃圾臨時調撥管理。建筑垃圾原則上建筑垃圾廢棄物和工程棄土應當分別運至經核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進行處置,但為了充分整合、利用資源,對因基礎回填、鋪墊等需要工程棄土的,由使用方提出申請,審批部門審批同意后可進行調撥。
(五)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管理。根據建筑垃圾的用途,將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分為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消納處置和工程棄土消納處置,分別明確消納處置的要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消納處置是將建筑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后,加工行成再生建材或產品投入市場;工程棄土消納處置是合理填埋或再生利用。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所需要到市住建部門辦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方可受納建筑垃圾,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消納處置和工程棄土消納處置需要分別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兩類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所辦理許可證所需材料有所不同。
三、主要措施
(一)明確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運輸及消納核準審批相分離。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和第九條內容進行細化,明確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運輸、消納建筑垃圾需要審批,即運輸處置建筑垃圾、設置建筑垃圾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均應進行核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也不得未經核準擅自運輸處置建筑垃圾,并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消納處置審批條件分別予以明確,從建筑垃圾運輸過程、處置點的合法化、規(guī)范化加強建筑垃圾管理。
(二)明確住宅和商店裝飾、裝修施工產生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住宅和商店裝飾、裝修施工產生等零星建筑垃圾的處置一直是一個難點問題,建筑垃圾亂堆亂倒現象一直屢禁不止。《暫行辦法》對此從建筑垃圾的臨時堆放、建筑垃圾運輸對此類建筑垃圾的處置外運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
(三)對建筑垃圾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建筑垃圾的用途將建筑垃圾分為建筑廢棄物和工程棄土,對建筑廢棄物實行資源化處理,即運輸至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消納處置廠進行分揀、回收、利用;對工程棄土實行回填、復墾、覆土綠化,及運輸至工程棄土消納場進行填埋、覆綠,但為了實現資源充分利用對建筑工程回填、鋪墊等需要,經審批部門同意可以進行調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