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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8/2023-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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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蒙自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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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蒙政發(fā)〔202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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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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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蒙自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市級各有關部門:
現將《蒙自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蒙自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
文化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fā)展,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fā)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37號)、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紅河州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暫行)》、《紅河州州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2022年修訂版)》、《紅河州深化國有文藝院團改革實施方案》、《蒙自市深化國有文藝院團改革實施方案》、《關于推動蒙自市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的要求和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市級財政設立,由市本級引導文化消費資金安排,專項用于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我市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指通過規(guī)范程序,將應由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立足均等、突出重點;程序規(guī)范、公開擇優(yōu);嚴格監(jiān)管、責權明確;量力而行、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購買主體、范圍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我市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聯(lián)、團市委。
第六條
購買范圍:
(一)公益性文化產品的研究、創(chuàng)作與傳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動組織與承辦;
(三)傳統(tǒng)文化及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展示;
(四)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五)文化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六)文化交流合作與推廣
(七)文物保護
(八)公益性文藝惠民演出
(九)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十)青年文化服務
(十一)政府資助的公益性廣播影視及傳統(tǒng)戲曲作品制作
(十二)家庭文明建設展示與推廣
(十三)家庭親子閱讀活動合作與推廣
(十四)政府審定需購買的其他類別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依法成立的文化企業(yè)、民辦非企、社團(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文化事業(yè)單位;
(二)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四)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場所、設施、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五)近三年來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
第三章 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八條
購買項目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為廣大市民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購買服務主體應立足群眾需求,以人為本,建立“上下聯(lián)動、以需定供”的互動式服務方式,科學確定年度購買項目。年度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可通過向服務對象、社會組織征集意見的方式確定服務項目需求,還可結合組織專家論證、服務對象參與式行政管理等方式確定。
第十條
采購需求內容應包括:購買項目的名稱、內容、數量和服務質量要求、驗收標準、績效目標等。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采購。
1.購買項目達到我市服務項目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政府采購;
2.購買項目在我市服務項目采購限額標準下的,由各主體單位自行采購。采購方式為專家評審,按照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規(guī)模、預期目標進行購買。(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向社會公布年度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內容至少包括購買項目名稱和內容、購買數量、服務質量要求、申報條件、申報要求、驗收標準、績效目標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按以下程序實施: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購買主體委托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提前獲得財政部門批準。
2.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由購買主體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并按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根據采購結果,購買主體將購買項目、承接主體、實施時間等項目實施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合同。購買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承接主體須嚴格按照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因客觀原因需延期或更改內容,須事先向購買主體提出申請并經同意。
第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獨立實施,按期完成,不得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工作轉包他人,但經購買主體同意可將部分輔助性工作分包給第三方。購買主體應通過合同約定以及對服務提供過程的監(jiān)督,防止承接主體擅自轉包、分包行為,一旦發(fā)現,應立即終止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結束后,承接主體應向購買主體報送項目完成報告、相關活動原始資料憑證、取得成果的證明等履約情況。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需實行政府采購的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應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政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規(guī)定上報政府采購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執(zhí)行。對未按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及計劃的采購項目,財政部門可以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購買經費支付原則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簽訂協(xié)議后首期支付50%,余款在項目實施完畢、驗收合格后支付。資金支付時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guī)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guī)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jiān)督,確保資金規(guī)范管理和使用,并依法納稅。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過程監(jiān)管,對項目實施情況實行第三方核查機制。第三方核查結果是支付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進一步規(guī)范專項資金設立與推出機制,完善專項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專項資金設立,加強績效預算編制,實施資金過程監(jiān)管,開展事后績效評價,硬化績效結果應用,切實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應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購買主體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于次年績效評價完成后二十天內,將年度項目的購買過程、購買結果、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行為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承接主體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購買職能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法違紀的,一經查實,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采購公共文化服務部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