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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8/2024-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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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蒙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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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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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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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蒙自市公安局關于對逾期未接受處理交通違法案件處罰前告知的公告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下列違法行為人在蒙自轄區(qū)內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并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經依法郵寄催告書或電話告知后,無正當理由均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且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七日(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4日)。
公告期內,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若有異議,應當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七日內向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對于當事人的聯(lián)系電話或者送達地址有變更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向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將以戶口登記中的地址作為送達地址。
公告期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前告知視為送達,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違法處理辦公室聯(lián)系電話:0873-3920897。
特此公告!
蒙自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接受處理的交通違法案件處罰前公告明細》
附件【附件: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接受處理的交通違法案件處罰前公告明細.xls】